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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甲苯/乙苯10%以上混合物有毒蒸汽探测设备应如何配备

更新时间:2023-12-15 点击量:451

黄岛液货课堂 | 二甲苯/乙苯10%以上混合物有毒蒸汽探测设备应如何配备


二甲苯/乙苯10%以上混合物为黄岛海事处辖区内化工企业的重要生产原料,是黄岛港区最主要的进港化学品货物。IBC2019修正案第17章中,该货物的K栏(蒸气探测)内容由“F"更改为“F-T"(F:易燃蒸汽,T:有毒蒸汽),因此在2019修正案生效后,载运此种货物时,需要配备可探测货物有毒蒸汽浓度的设备(以下简称探测设备)。但是在长期的检查中发现,探测设备的配备是载运二甲苯/乙苯10%以上混合物船舶的共性问题。


1 问题描述

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为仅配备二甲苯检测管作为探测设备,而且船方往往认为这样配备并不存在问题,并且一般会给出如下解释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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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根据MSDS中成分/ 信息,货物的主要成分是二甲苯,乙苯的含量较低,因此只需要配备二甲苯检测管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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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该货物MSDS的上的化学品中文名为石油混合二甲苯,危险化学品名录名称为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,当以混合二甲苯为货物名称,通过Milbros系统(化学品船行业货物数据查询系统)查询,该货物仅需要配备二甲苯检测管;


3、从没见过可探测乙苯蒸汽浓度的设备,市场上买不到。

2 分析意见

对于解释1,IBC规则二甲苯K栏内容为“F",没有对其提出探测设备配备的要求,而乙苯对人类是潜在的致癌物,属于长期接触对哺乳动物有害类货物,因此乙苯的K栏内容为“F-T",需要配备有毒蒸汽浓度探测设备,同时对于二甲苯/乙苯10%以上混合物也提出了有毒蒸汽浓度探测设备配备的要求。规则对二甲苯/乙苯10%以上混合物提出此要求是基于混合物中乙苯属有毒蒸汽而提出的,二甲苯并不属于此处所定义的有毒蒸汽,因此虽然二甲苯占货物组分的大多数,但是需要配备是乙苯检测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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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解释2,尽管行业内习惯将此类货物称为混合二甲苯,但是在IBC规则中对应的标准名称为二甲苯/乙苯10%以上混合物,使用此名称通过Milbros系统查询,其结果为需要配备两种不同的检测管,其中一种可测乙苯,另一种可测二甲苯,由此可知行业内的的通行做法是同时配备乙苯和二甲苯检测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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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3同样不成立,事实上主要的探测设备生产商均可提供乙苯检测管,并可方便的购买。此外如果某种货物当前确实没有适用的探测设备,也可以免除配备要求,但是需要在适装证书上做出适当记录。


3 结论及建议

结论:载运二甲苯/乙苯10%以上混合物货物时,按照IBC规则要求,应至少配备两套独立可探测乙苯浓度的设备,按照行业通行做法,建议在配备乙苯检测管的基础上,同时配备二甲苯测毒设备。

建议:化学品船船员及岸基管理人员应加强对IBC规则的学习,提升专业技能水平,装货前,应充分掌握预装货物基本特性,对于混合物类货物,还应该精确到各组成物质。查询相关规则时,务必使用规则中的标准名称,确保查询结果与货物匹配。


编辑:张彬

审核:监管二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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